为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意识,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,加强物质器材管理,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,避免国家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设专人管理,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,除经常性地注意仪器设备的维护修养工作外,要定期进行全面的检查,严格岗位责任制,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失和丢失。
二、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,包括不按操作规程或有关的要求进行工作、未经批准擅自动用仪器设备、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动用等原因,致使设备器材受损失。因不负责任、粗心大意、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或丢失均应赔偿。
三、赔偿规定
1.800元以上的校管固定资产,主要部件遭损坏时酌情按原价0.1%~100%赔偿。
2.800元以下的低值固定资产以及低值品,酌情赔偿10%~100%。
3.损坏的仪器如能修理的,可按修理费的20%~100%进行赔偿。如经修理后其性能质量有大幅度下降应加重赔偿
4.凡属半消耗性的低值易耗品(如玻璃仪器、工具等),根据学生实验的具体内容规定损坏限额,超过限额部分按原价50%赔偿。
5.纯消耗的材料、试剂等,应本着节约的精神使用,杜绝浪费现象。对情节恶劣者,也可考虑经济赔偿。
四、赔偿处理权限
1.低值仪器设备的损失,在仪器设备保管员协助下,由实验室主任审查,院长核准。
2.一般固定资产设备的损失,由实验室主任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组成临时调查小组,立即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、查对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,报送院长核准,有关的书面材料备案,经批准后执行。
3.对于大型仪器设备的损失或其他性质较为严重的仪器设备损失事故,学院要及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协同处理,必要时报主管校长。
五、仪器设备及器材的有关赔偿费,按照学校规定使用。

